(2015)运中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西中条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