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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五层5680室。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兆平、章晶,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红东,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均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泰兴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1800元减半收取150900元,由北京满濠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34675.25元减半收取117337.6元,由泰兴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已交)。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