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瑞枝与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枝,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枝,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河埃桥东。法定代表人:孙树鑫,董事长。上诉人李瑞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瑞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瑞枝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瑞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