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一终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瑞枝与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枝,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1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枝,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远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河埃桥东。法定代表人:孙树鑫,董事长。上诉人李瑞枝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瑞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瑞枝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瑞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于 慧审判员  王家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