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51号罪犯王治波,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治波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治波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治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治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6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治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治波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