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迮玉萍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迮玉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迮玉萍,196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迮玉萍申请宣告王建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王建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迮玉萍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离家走失。申请人曾多方打听、四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王建民至今仍没有任何音讯。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建民失踪。经查,王建民,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原家庭住址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代书胡同13号楼121号,与申请人迮玉萍系夫妻关系。王建民于2006年1月离家走失,至今查找不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建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建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建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符合法律宣告失踪的有关规定,其妻迮玉萍申请宣告失踪理由成立。现法院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被申请人王建民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建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书丹-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