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辉与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96-1号原告李辉。被告焦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的位于江苏省丰县御景园二期H2一单元13楼02室的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江苏省丰县御景园二期H2一单元13楼02室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李辉、魏爱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丰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