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