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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