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鲁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鲁某某,舒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3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申请人鲁某某,女,1978年3月4日生,彝族,大学文化,医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舒某某,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张某某、鲁某某申请执行舒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鲁某某已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舒某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鲁某某车辆修理费4474.5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已交清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弥(2015)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