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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法委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瑞典申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典,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5)浙杭法委赔字第5号赔偿请求人杨瑞典。赔偿义务机关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骏。复议机关杭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叶寒冰。赔偿请求人杨瑞典因刑事违法扣押申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简称西湖公安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杭西公赔不受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通知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公赔告字(2015)1号国家赔偿告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瑞典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西湖公安分局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杭西公赔不受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认为杨瑞典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决定不予受理。杨瑞典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5年10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杨瑞典的赔偿申请超过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为由,告知杨瑞典西湖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2015年11月12日,杨瑞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称,请求人从刑满出狱后(刑期从1991年2月27日至1996年8月26日),就开始向西湖公安分局要求归还与案件无关的扣押清单上的物品,录有重要资料的七盘录像带。要求退还时间长达二十多年。2015年6月23日,西湖公安分局以《信访事项告知书》告知请求人,扣押清单和扣押物品均随案卷留存在法院。请求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院负责归还。但该院2015年7月8日向请求人说明,其未扣押过公安移送清单上的物品(录像带)。请求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西湖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局于2015年7月17日以“请求超过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5年10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告知请求人,西湖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人认为,西湖公安分局至今未对该案作出结论性意见,扣押状态一直持续,不存在赔偿时效超期的问题。案涉录像带中所记录的资料被长期扣押,造成资料陈旧过期、无用,造成请求人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决定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经审理查明:1991年2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杨瑞典和邵丽华有合伙贪污公款的嫌疑及其他行为为由,为查清事实,决定对杨瑞典收容审查。该决定于同日向杨瑞典宣布并执行。1991年2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开具第2号《搜查证》,对杨瑞典杭州市西湖区庆丰新村××号××幢××室的住处及其人身进行搜查,搜查中对杨瑞典住处的销售发票一本、录像带七部、杨瑞典的工作证予以扣押,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1991年4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杭西检(1991)经侦字第13号立案决定,以杨瑞典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为由,为查清案情,决定对杨瑞典立案侦查。1991年4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杨瑞典涉嫌犯贪污罪为由,决定逮捕杨瑞典,该决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于当日执行。1991年10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1991)杭西法刑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杨瑞典犯贪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杨瑞典犯受贿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自1991年2月27日起至1996年8月26日止)。该判决中未对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扣押的录像带七部作出处理。杨瑞典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以上事实,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991)杭西法刑字第114号刑事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在赔偿请求人已取得(1991)杭西法刑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中并未对案涉录像带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其对被扣押录像带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应自其刑满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请求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在本案中未提交其在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亦未提交其曾行使请求权,致使其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不断中断并重新计算,直至其提起本案国家赔偿时,仍未超过两年时效的证据,其直至2015年7月15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据此,杨瑞典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杨瑞典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