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伟与上诉人邓国刚、王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伟,邓国刚,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彭秀臣,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国刚,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诉人邓国刚,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芳兵,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伟因与上诉人邓国刚、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秀臣,上诉人邓国刚、王青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袁芳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陈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