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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刑初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3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1P7**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孙赵村郑家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丁字路口向西左转弯时,将路边行人聂某某撞倒,致聂某某受伤,聂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聂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11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血液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