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五学与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五学,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梁五学,洛阳市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河南通元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通元新新家园6-4-401号房屋的产权归���请执行人梁五学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梁五学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