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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炳华与鲍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华,鲍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410号原告朱炳华。委托代理人刘爱萍。委托代理人柳宝玲,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镭。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79号。负责人陈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建国,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炳华与被告鲍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炳华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炳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9元,由原告朱炳华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