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钢,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0元,由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理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