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任海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8号罪犯任海军,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任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