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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44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强,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354号原告张宏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人代表人余志才,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志才,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张元红,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强与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强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的银行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或在兰州雪顿厂的到期债权以及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原告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一套、张雍彬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张宏强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一套(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张雍彬名下位于景泰县楼房一套(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余志才、张元红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或在兰州雪顿厂的到期债权以及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