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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83、382、378、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3、382、378、38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东南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8484112-5。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交汇处北,组织机构代码:BC833910X。法定代表人蒋相忠,主任。被执行人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三官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074603-8。法定代表人蒋利强,经理。申请执行人临���鑫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3098、309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临兰商初字第3095、3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5)临兰执保字第1533号、1534号、1535号、1536号、1537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46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取上述四案款项计2865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砚台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28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