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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耿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68号罪犯耿进,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7)拱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汇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耿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前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沪一中刑终字第844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2月1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7月17日。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耿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耿进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耿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耿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