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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国干、吴小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小青,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篁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沈初阳,行长。原审被告:吴小青。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王国干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吴小青、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国干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国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18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