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丁建英与高静、蒋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英,高静,蒋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丁建英。委托代理人杨静珠(受丁建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静。被告蒋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228号。负责人胡仲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芳(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英与被告高静、蒋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静、蒋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建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静、蒋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871元,由原告丁建英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