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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勤与杜宪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勤,杜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611-2号申请执行人吴勤。被执行人杜宪荣。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宪荣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宪荣银行存款2131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