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勤与杜宪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勤,杜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611-2号申请执行人吴勤。被执行人杜宪荣。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宪荣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宪荣银行存款21314.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