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某才抢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才,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215。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才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才在珠海市红旗心和制衣厂巴士站附近寻找抢劫目标。19时34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才见被害人苟某一人走到心和制衣厂巴士站,便上前从背后卡主苟某的脖子,强行将苟某拉到巴士站后面草丛里。因苟某反抗,被告人朱某才就用拳头击打苟某头部,用脚踩踏其腹部,并威胁其不要出声。后被告人朱某才从苟某处抢得华为牌、小米牌手机各一部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实施抢劫后,被告人朱某才又将苟某拉至附近的树林内,强行脱去苟某的裙子、内衣、内裤,强某苟某的身体,因苟某反抗,被告人朱某才便对其进行恐吓和殴打。后被告人朱某才强行将阴茎插入苟某的阴道未果,遂将阴茎插入苟某的口中直至射精。事后,被告人朱某才将苟某的双手反绑后逃离现场。苟某爬到马路上进行呼救,路人报警。经鉴定,被害人苟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涉案的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29元;案发后在苟某颈部、头发、胸部提取的擦拭物中检测出的基因均与被告人朱某才手指血滤纸检测出的基因相同。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才因犯抢劫罪,1997年3月被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01年6月18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5年8月10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0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再查明,公安人员根据线索,锁定被告人朱某才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5年10月21日在珠海市三灶镇鱼塘村牌坊附近将被告人朱某才抓获,并从被告人朱某才处扣押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从证人王某处扣押涉案小米牌手机一部。该两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苟某。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苟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才的供述、证人赖某、曾某、汪某、王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登记表、示意图、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才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才当庭提出其强奸犯罪系未遂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才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犯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朱某才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才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文艳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人民陪审员 余春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吉常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