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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吕遵美与李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80号原告:吕某某,住敦化市新源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新源公寓*号楼*单元***室。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遵美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