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吕遵美与李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80号原告:吕某某,住敦化市新源公寓*号楼*单元***室。被告:李某某,住敦化市新源公寓*号楼*单元***室。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遵美负担。审判员 郭立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 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