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新祥与黄新明、余长妹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祥,黄新明,余长妹,XX胜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60号原告:黄新祥,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有枝,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新明,农民。被告:余长妹,农民。被告:XX胜,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余君中,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祥与被告黄新明、余长妹、XX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祥与被告黄新明、余长妹、XX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新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桂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