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玉芳与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芳,张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杜玉芳,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芳与被告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杜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玉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芳撤回对被告张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芳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