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玉芳与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芳,张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杜玉芳,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芳与被告张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杜玉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玉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玉芳撤回对被告张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芳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