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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谢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系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系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业务员,负责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并代收服务费。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间,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9家客户缴纳的19460元安防服务费据为己有。���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位报案材料,证人张某、杜某、集攀铮、李某、杨某、刘某、马某、王某、苗某、孙某证言,电子看护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营业执照,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二、追缴的赃款返还被害单位河北金锁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