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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杨建与耿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耿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3号原告杨建,居民。被告耿宗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