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杨建与耿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耿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93号原告杨建,居民。被告耿宗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