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姜建与河南省昊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河南省昊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436号原告:姜建。被告:河南省昊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11幢15层1517号。法定代表人:王会鸣。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诉被告河南省昊亿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建负担。审判员 王 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