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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小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小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小娅,女,1991年9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2015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小娅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小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0.4克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何小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小娅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何小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小娅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