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竹琼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竹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940号罪犯李竹琼,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竹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9746号裁定书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竹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竹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该犯能积极全额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竹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竹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