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5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刑初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8月1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张某戊在路边建一简易房屋,挡住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他几户村民去种地的路。为此张某甲多次与张某戊协商未果。2015年6月24日14时许,张某甲带着十几个人和两辆铲车,将张某戊母亲的简易房推倒。期间,还将阻拦的张某戊打伤。经鉴定,被损坏房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800.7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系自首,且已赔偿,得到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戊在临西县摇鞍镇乡王白地村路边建一简易房屋,让母亲居住。房屋正好挡住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他几户村民去种地的路。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6月24日14时许,张某甲带着十几个人和两辆铲车,将张某戊母亲居住的简易房推倒,还将进行阻拦的张某戊打伤。经鉴定,被损坏房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800.70元。案发后,经临西县摇鞍镇乡王白地村委会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戊于2015年7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谅解;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摇鞍镇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戊、张某己陈述,2015年6月24日下午两点左右,其二人正在给母亲建造的屋子里安电线,张某甲领着十几个拿铁锨的人来到胡同里,其中四个人将其母亲从房子里抬出来,扔到家门口。有两辆铲车真要推倒其母亲的房子。其二人不让推,就和张某甲他们打起来。张某戊被张某甲打伤,张某己被摁在地上。院子南墙和房屋被推倒;2、证人谷某甲证明,2015年6月24日下午,其正在屋里躺着,突然进来一群人,把其抬到家北边的张摇路上。听到南边有人喊叫,看见有两个人拉着其三儿子张某戊的腿向西走。张某甲的弟弟过来把其拉到大儿子家;3、证人张某乙、李某、张某丙、张某丁、谷某乙、王某甲、安某、王某乙均证明,2015年6月24日下午,张某甲喊人带着铲车去张某戊的房子处清路,和进行阻拦的张某戊、张某己兄弟打起来,房子被铲车推倒的事实;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因为张某戊、张某己在田间路上盖简易房,把路堵住,房子后面四五家的地都没法耕种了。2015年6月24日中午,其叫李义祖和张子华分别开着铲车,还叫上配件厂几个人和其弟弟张子民、儿子张某乙带着铁锨一起去张某己家清路。张某己和张某戊不让,张某戊还拿木棍伦其。其顺手捡了把铁锨拍了张某戊,张某己说要报警就走了。见张某戊手流血了。李义祖开铲车把简易房的南面推倒。其就领着他们把北边墙、胡同口的栅栏门和门垛推倒,然后回家了;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6、被损坏房屋价格鉴定意见书;7、张某戊伤情诊断证明书;8、公安机关关于张某甲投案自首的证明;9、临西县摇鞍镇乡王白地村委会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张某戊撤回控告申请及谅解书;10、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泄私愤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