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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云谱区,机构代码证号:06077342-7。法定代表人许文对,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9108156-2。法定代表人蔡金龙,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利达幕墙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邦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1642.8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61642.86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徐传国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长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