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与润联(天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润联(天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管理区永和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罗汉,董事长。被执行人润联(天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工业园韩发道4号。法定代表人范玉芝,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联(天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国内仲裁执行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2015)清仲字第21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润联(天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字第21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景波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马晓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龙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