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王晓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王晓莉,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抗2号抗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原审被告):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旬阳县城关镇振旬路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刘保垒,又名刘宝磊,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晓莉,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旬阳县xx街**号。申请人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晓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1)旬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旬阳县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安检民(行)监(2015)6109000003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止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旬阳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