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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舒伟忠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伟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82号罪犯舒伟忠,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益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舒伟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鞋帮加工劳作的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3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伟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伟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