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彦军申请执行薛卫东、樊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军,薛卫东,樊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乌审旗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薛卫东,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樊宝平,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李彦军与被执行人薛卫东、樊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樊宝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樊宝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蔺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