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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莫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新疆额敏县,汉族。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莫索湾垦区看守所。被告人杨××,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疆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莫索湾垦区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莫垦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杨××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丁××、杨××在玛纳斯县教育村3栋3单元门前,采用拼接摩托车开关线路的方式,将被害人常××的一辆钱江牌150型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丁××在石河子东三路骑行时路遇交警检查,丁××弃车逃跑,现该车下落不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现场指认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常××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杨××在玛纳斯县文苑小区3栋2单元门前,用拼接电动车开关线路的手段,将被害人王××的一辆白色大迅鹰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丁××将电动车变卖,获赃款22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丁××、杨××的辨认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杨××在玛纳斯县酱厂家属院怡苑小区6栋2单元门前,采用拼接摩托车开关线路的方法,将被害人张×的一辆黑色本田SDH150-F型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丁××以1400元的价格将车变卖给绰号“华子”的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丁××、杨××的辨认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杨××在玛纳斯县五彩家园小区,采用拼接车辆开关线路的方式,在小区16栋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王一×的一辆雅迪牌X战警两轮电动车盗走。后杨××将电动车变卖,获赃款400元,用于个人消费。经鉴定被盗雅迪牌X战警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丁××、杨××的辨认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王一×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杨××在玛纳斯县五彩家园小区,采用拼接车辆开关线路的方式,在小区17栋2单元门前,将被害人吐××的一辆宗申ZS150-48A两轮摩托车盗走。后通过王道良将宗申ZS150-48A两轮摩托车变卖,获利900元,由丁××用于个人消费。现该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宗申ZS150-48A两轮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丁××、杨××的辨认笔录;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吐××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2015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丁××、杨××在一四七团花园小区5栋2单元门前,用拼接摩托车开关线路的手段,将被害人陈××一辆周平越野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丁××以400元的价格通过王道良将车变卖给高峰,赃款丁××用于个人消费。现该车已追回,并已发还陈××。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高峰的证言;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丁××、杨××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丁××、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杨××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故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归案后,被告人丁××、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已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放至社会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高波审 判 员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