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洪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冠华与梁刘友、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冠华,梁刘友,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刘冠华,女,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梁刘友,男,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法定代表人梁刘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冠华与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梁刘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梁刘友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冠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梁刘友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纺织配件铁合金厂、梁刘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冠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0800元(其中借款本金60000元、执行费元800元),所有债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2)怀洪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远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