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文盲,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刘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亲人四处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陵县乔楼乡杨庄村71。号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确于2010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