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査兵与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兵,王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90号原告查兵。被告王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兵诉被告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兵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兵撤回对被告王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8.50元,由原告查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