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浙江万向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简慧渊、王志祥,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泰耐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94元,减半收取25597元,该款由原告浙江展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艾力钊审 判 员 甘致易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