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淘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刑初4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淘,男,1988年6月3日生,土家族,农民。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淘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广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李淘伙同他人在本市鼓楼区5次入户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428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港币400元,物品(可估价的部分)价值44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淘伙同简某(已被判刑)、李永华(在逃)、“二毛”(在逃)至本市鼓楼区东妙峰庵17号1幢2单元19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保险柜1台,得手后四人乘坐出租车将保险柜运至本市雨花开发区世纪公园内撬开,从中窃得佳能牌镜头3只、佳能牌机身2只、500面值的苏果卡3张及金银首饰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3100元,苏果卡价值1500元)。后简某潜回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将所窃相机、镜头以1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冉某甲所开的“名表寄卖行”,赃款由四人分配。2、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淘伙同简某、冉某乙至本市鼓楼区建宁路143号2单元6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人民币和港币各400元,以及卡西欧手表1块。3、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淘伙同简某、冉某乙至本市鼓楼区建宁路143号2单元5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1200元。4、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淘伙同简某、冉某乙至本市鼓楼区安乐村224号3单元4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现金1200元以及项链、戒指、手链等物品。5、2014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淘伙同简某、冉某乙至本市鼓楼区建宁路20号2单元201室,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窃得现金40000余元以及精工手表、铂金项链等物品。2015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淘在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惠得公司门口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寄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至同月27日。另查,简某归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佳能牌镜头3只、佳能牌机身2只、500面值的苏果卡3张等物品,简某的亲属代为退出40000元。其中佳能牌镜头3只、佳能牌机身2只、500面值的苏果卡3张及6656元已发还被害人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2015)鼓刑二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基站表格、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冉某甲、周某、徐某、简某、冉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陶某、盛某、张某、刘某、梁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淘的供述,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予惩处。李淘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李淘提出的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望风作用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李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已扣除被先行羁押的8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淘继续退出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盛燕、张亚萍、刘珠琴、梁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文菁人民陪审员 侯瑞琪人民陪审员 孙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章雪蕾见习书记员 陈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