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丁守峰与唐智宏、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锋,唐智宏,张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136号原告丁守锋,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智宏,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丽,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丁守锋与被告唐智宏、张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因被告唐智宏、张小丽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及交纳公告费,依法向被告唐智宏、张小丽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丁守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唐智宏、张小丽的准确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丁守锋。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温荣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