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正祥与谌汉煌、李程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祥,谌汉煌,李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祥,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谌汉煌,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程程,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李正祥与被执行人谌汉煌、李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谌汉煌、李程程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谌汉煌、李程程所有��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谌汉煌、李程程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谌汉煌、李程程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