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钱德芸与被告谢高辉、束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芸,谢高辉,束晓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31号原告钱德芸。委托代理人刘先忠,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高辉。被告束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芸诉被告谢高辉、束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