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保定天威宝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威宝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42-1号原告保定天威宝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西区生辉街39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威西路2399号。法定代表人刘淑娟,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保定市天一超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西区工业园生力街0XXX号。法定代表人李玉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威宝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冀0602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冻结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存款264万元。现因冻结该账户已无必要,被告要求解除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存款264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