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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洁、欧俊胜与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洁,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85-1号原告:林洁。委托代理人:朱谨、陈伟。被告:欧俊胜。被告:平湖市欧诺制衣厂。代表人:欧俊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洁与被告欧俊胜、平湖市欧诺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