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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124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翠霞,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现在原告和被告在一起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振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