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7民初124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翠霞,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现在原告和被告在一起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振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