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杨艳霞、韩喜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霞,韩喜英,白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崔桂新。委托代理人闫英戈。申请执行人杨艳霞。被执行人韩喜英。被执行人白明甫。本院在执行杨艳霞申请执行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崔桂新于2016年1月19日对本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白明甫的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崔桂新称,根据2015年8月17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已经生效的(2015)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银行账户属白明甫的工资卡,该工资卡在2020年前的工资归申请人所有,因此,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杨艳霞申请执行韩喜英、白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西华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明甫的银行账户。另查明,2015年8月17日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白明甫的工资卡交给原告崔桂新,白明甫的月工资2600元从2015年8月开始由原告崔桂新支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喜英、白明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西华县人民法院以(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白明甫的银行账户后,案外人崔桂新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西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崔桂新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660-3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明甫银行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春芝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