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854号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延河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1XXXX。法定代表人许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龙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500米(统军庄工业大院)。法定代表人贺荣,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斯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瑞斯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龙鼎源公司银行存款1920499元并以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特瑞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或者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XXX账户内存款一百九十二万零四百九十九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